欢迎光临天津医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医疗工程品牌玉阙®
定制咨询热线15620050929
联系我们

天津医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邮 箱:tj_ztjz@126.com
手 机:15620050929
电 话:15620050929
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万科金奥广场7号楼

放射防护工程

作者:022i.cn发布时间:2019-01-08 16:46人气:
放射防护工程对设计的要求
9.3.1 一般要求
9.3.1.1  源的设计和建(制)造应保证源:
a)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
b)满足工程、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技术规格书;
c)满足与部件和系统的防护与安全功能和性能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d)便于将来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与要求的前提下退役。
9.3.1.2  对于简单的源,应备有关于正确安装、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资料;对于复杂和较复杂的源,还应备有详细的设计资料。所有资料的表述方式与表述语言文字均应易于其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执行。
9.3.2  源的选址或定位
9.3.2.1 为具有大量放射性物质和可能造成这些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源选择场址时,应考虑可能影响该源的辐射安全的各种场址特征和可能受到该源影响的场址特征,并应考虑实施场外干预(包括实施应急计划和防护行动)的可行性。
9.3.2.2 在确定装置和设施(例如医院和制造厂)内的小型源的位置时,应考虑:
a)可能影响该源的安全和保安的因素;
b)可能影响该源引起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因素,包括诸如通风、屏蔽、距人员活动区的距离等;
c)考虑了上述因素后工程设计上的可行性。
放射防护工程
9.3.3  事故的预防和事故后果的缓解
9.3.3.1  源的各种与防护或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的设计与建(制)造应尽可能有效地预防与该源相关的各种可能的事故、偶发事件或异常事件,将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遭受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限制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9.3.3.2  设计应依据纵深防御原则(见4.5.2),设置与源的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重防护与安全措施,并使源的防护与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具有适当的冗余性、多样性和独立性,将可以预见的各种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至足够低,并有效地控制或缓解它们的后果。
9.3.3.3  设计应为识别可能显著影响防护或安全的非正常运行条件提供必要的系统和设备,所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应具有足够快响应,以便能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9.3.3.4  不管哪种源,只要需要均应设置适当的自动安全系统,一旦源的运行状态超出规定的运行操作限制条件时,能自动将源安全地关闭或减少源的辐射输出量。
9.3.3.5  设计还应做出适当安排,以:
a)保证能对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并为进行这类检查和检验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手段;
b)提供适当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遵循防护与安全规定进行维修、检查和检验时工作人员不受到过量照射;
c)为对工作人员进行运行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提供所需要的专门设备和手段;
d)为工作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响应计划或程序提供适度的手段。
9.3.4  设计的改进
9.3.4.1  对于已用于实践的源,如果由于安全评价的结果或任何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对这种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改进,则只有在对拟议中的改进的防护与安全含义进一步作了适当的安全评价之后,特别是应在评价或排除了这种改进对防护与安全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之后,方可实施这种改进;如果拟议中的改进对防护与安全可靠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还必须上报审管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见4.2.3.2)。
156200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