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护理院、护理站设置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基本标准 50x5=250㎡以上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